車禍調解,是一種以溝通取代訴訟的方式,旨在快速解決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與賠償問題。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協助,雙方可釐清事實、降低情緒對立,進而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不僅如此,成功的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為雙方提供保障,確保約定的賠償或和解條件得以實現。
車禍調解為解決雙方認知不一致的交通事故的溝通模式,旨在明確雙方責任、賠償金額等問題,並避免經歷冗長且昂貴的司法程序。透過車禍調解,雙方可以減少時間與金錢的支出,且調解通常能在數週內完成,對雙方都有利。
此外,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協助雙方溝通,幫助各方釐清事實並找到解決方案。這有助於降低爭執情緒,促進雙方和解。若車禍責任或賠償金額有爭議,調解可以在司法程序前盡量達成共識,避免案件進入法院。車禍調解成立後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避免因履行問題再度產生爭議。
車禍調解與和解的選擇,取決於雙方的需求與案件的複雜程度,以下針對兩者進行比較:
項目 | 車禍調解 | 車禍和解 |
定義 | 由第三方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促使雙方和解。 | 當事人雙方自行討論並達成協議,無論是口頭或是書面的皆可。 |
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具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 和解僅為雙方契約,無法律強制力 |
優點 | 公正性高、法律保障、程序較便捷 | 彈性高,可依雙方需求自由協商 |
缺點 | 需依賴調解委員協助,耗時可能較長 | 易因談判不均導致爭議或後續反悔 |
從以上表格可發現,車禍調解及和解最大差異在於「法律效力」,若經由調解取得調解書,該調解書可視為「執行名義」,若是對方不願意進行後續車禍賠償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故車禍情節若不嚴重,雙方賠償金額較少,可考慮以和解方式處理,若是雙方求償金額龐大或車禍情節嚴重者,會建議以調解方式進行。
車禍聲請調解方式有以下兩種,分別為「自行聲請」及「法院提告」:
當事人可直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方式包括書面、口頭或線上申請。
將調解聲請書填寫完後交給調解委員會服務人員,同時提供影本給另一方當事人。
攜帶身分證和印章至調解委員會,並以口頭陳述供服務人員進行製作調解筆錄。
搜尋該縣市的調解委員會網站進行線上聲請,待調解委員會確認沒問題後即受理。
若擔心對方不願意進行調解,您可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強制安排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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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準備資料因人而異,以下根據當事人情況分為「未滿18歲」、「委託他人」、「肇事車主非當事人」、「公司行號」及「死亡」等情況,並根據情況準備相關文件:
適用情境 | 與會人員&準備文件 |
當事人未滿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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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託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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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非當事人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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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公司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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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已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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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上文件外,一般車禍當事人,也需視車禍嚴重程度準備不同的文件,以下清單供您進行自我檢視:
◻︎車禍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初判表
◻︎法院出庭通知單
◻︎零件維修估價單或發票
◻︎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
◻︎看護費用證明
◻︎交通費證明
◻︎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車禍若涉及人身傷害,則屬刑事訴訟;若涉及財務損失、精神賠償等,則屬民事訴訟,以下根據兩者進行說明:
民法§197Ⅰ:「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車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的時間,期間內您皆可針對該起車禍的一切損失進行求償。
由於車禍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237Ⅰ:「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車禍對人身造成傷害,必須在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等刑事訴訟;但若是您經由車禍調解且不成立的情況下,即使已經超過6個月的追訴期,您仍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移送檢察官偵查,則該案可視為調解期間已提出刑事訴訟。
備註:若是由肇事者聲請調解且不成立時,則刑事告訴權時效仍僅有6個月。
其實關於車禍調解期限,並沒有明確規範需於車禍發生後多久完成調解/和解流程,但由於刑事及民事責任追訴權有時間限制,為了避免後續爭議,越早取得調解書對您來說更有保障。
Step1. 提出車禍調解聲請
Step2. 資格審查並受理
Step3. 通知調解
Step4. 進行調解 (成立 / 不成立)
聲請車禍調解後,調解委員會會在7-15日內確定調解日,並且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屆時前往調解,經由調解後,若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將於3日內回報相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並於10日內將調解書送往法院,通常約1-2個月內會收到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該調解書即具法律效力之正式版本。
車禍調解不成立原因大部分分為兩種,一種是透過調解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另一種為其中一方未出席調解,若發生以上情形,後續處理方式有以下三種:
若是當事人還有其他可說服調解委員會的理由繼續調解,或是調解委員會認為該案有成立的希望,調解委員會將會訂定調解日期繼續調解。
確定調解不成立後,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取得該證明書後,可於民事及刑事追訴期內向法院進行提告。
由於車禍刑事責任屬告訴乃論,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提出刑事訴訟,若在追訴期內想提出,可於調解不成立後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將調解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
俗話說「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雙方既然要好好坐下來談,第一步的地點就很重要了,千萬別因為地點喬不攏就談判破局了。基本上全台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都能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依居住地或事故發生地選擇適合的單位。若是車禍發生地即為雙方居住地,可直接以該地的調解委員會為主,若是雙方居住地不同,則建議以車禍發生地或是對方居住地為主。
針對以上聊了這麼多,這邊幫各位做一個總整理,希望不小心發生車禍的您,都能與對方順利和解:
車禍調解除了不同情況需準備不同相關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如:事故、醫療相關及修繕收據等文件應準備齊全。
確保自己對於車禍調解流程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調解時可針對自身情況提出合理需求,對於不公平的條件也能明確表達自己立場。
車禍發生後,可依據醫療、肇事車輛維修等項目要求賠償。另外關於「精神賠償」項目,可依民法§195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進行車禍調解時,一定要注意「追訴時效」,盡量在六個月內取得調解結果,這樣不論是調解成不成立的情況下,都還有機會進行民事及刑事的訴訟。
關於車禍調解,不論你是損害方或是肇事方,專業律師皆能從旁協助,不管是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害怕對方獅子大開口,若有律師從旁審酌您面臨的情況,更能保障您的權益。
若無法前往車禍調解,可委任他人前往(攜帶文件請根據上文表格內容),若是當事人未前往,也沒有委託他人的情況下,調解委員會會直接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要注意的是,若是該次調解為訴訟前法院安排的調解,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有可能會面臨3,000元以下的裁罰喔!
車禍調解需建立在雙方有意願進行和解的情況,當對方在無其他理由的情況下未前來調解,可視為對方不願和解,這時您僅能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故聲請車禍調解並不需要支出任何費用,除非須至現場進行勘驗,才有需要支付額外費用,該費用由當事人自行吸收。
無論當事人發生車禍時,屬於無照或是酒駕等其他情況,皆可以聲請車禍調解。若雙方透過調解取得和解,法院會視為取得對方諒解,即使是刑事責任,都有可能判處較輕的刑罰。
欲查詢車禍調解可至各地調解服務網站進行查詢,於搜尋引擎上輸入「調解查詢 + 縣市名稱」,即可找到相關系統,並於系統中輸入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有些地方僅需身分證字號)。
車禍調解提供當事人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契機,但成功的關鍵在於充分準備、了解程序並適時尋求專業協助,使當事人能更有信心地面對調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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