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什麼?為何夫妻離婚後都希望爭取這項權利?監護權涉及對子女的管教、住所安排和財產管理。當面臨子女監護權的判定時,法官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透過了解法律,您不僅能清楚掌握監護權的定義與保障範圍,還能在爭取過程中展現對子女的愛與責任感,確保他們在最有利的環境中成長。
監護權可使孩子受到法律保障,無論是教育、生活或醫療等方面都能得到妥善安排。而父母雙方會會爭取監護權是因為自己都想要保有對子女的陪伴與教養權,防止因為失去監護權而減少與孩子的接觸。
扶養權是法律上規定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不論父母是否離婚、監護權歸屬給誰,雙方都必須履行對子女的扶養義務,負擔子女的扶養費。
民法§1055Ⅰ:「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換句話說,監護權就是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受到妥善照顧與保護的權利,在民法上稱為「親權」。
監護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教養保護」、「管教」、「行為決定」以及「財產管理」,下表針對法律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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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可發現,監護權與扶養權的差異在於「監護人擁有主導未成年子女重大決定」,同時也可對子女財產進行管理及使用,扶養權不論是否離婚,雙方都應盡扶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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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1055條-1中提到,監護權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進行判決,以下為考量條件: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為了使判決更加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也會找社工人員進行訪視,並依照訪視報告或其他相關專業知識調查結果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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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段提到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考量的點有哪些,以下針對這些點來討論我們該如何為自己爭取監護權:
實務上認為,0到3歲以下的子女正處於需要哺乳或需要密切照顧的階段,對母親的依賴性較高,若無其他情況,通常會優先將監護權判給母親。但在實務上仍有例外,若父親本身日常照顧時間明顯較母親長,或提供相關證明說服法院消弭從母原則,是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的。
未成年子女若已有表達能力時,法院會聽取小孩意見,當小孩表明想要跟母親時,法院卻判給父親,小孩有可能會不開心。為了避免小孩受到他人影響,法院也會評估小孩身心成長情況,詳情參閱家事事件法§108、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7。
在確認哪一方更適合照顧子女時,除了經濟條件外,還會考量父母的品行、生活習慣、陪伴時間以及能提供的成長環境等重要因素。此外,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感情也會成為評估的關鍵參考。
若未成年子女不只一位時,法院會盡量讓手足再一起,讓手足間有彼此陪伴,更有利於成長。
判斷未成年子女日常照顧是由何人負責,基本上從食、衣、住、行、育、樂幾個面向進行判斷,以下幾點參考:
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善意父母原可分為積極與消極兩個內涵,以下個別介紹:
補充資料:《行政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 10303500400 號 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所謂心理上的父母,是指在未成年子女心中較為依賴的成年人。通常使未成年子女較為依賴的原因是該成年人在日常生活與小孩建立較為的緊密互動關係。這種心理聯繫對於幼兒的身心發展尤為關鍵。
指為了使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法院會追溯過往未成年子女照顧情況,希望照護保持繼續性為必要,避免小孩需重新適應環境。
爭取監護權的核心在於充分展現對子女的愛與責任感,並提供穩定且有利於成長的環境。無論是經濟支持、日常照顧、心理關懷,還是與另一方的合作態度,都會成為法官判定的重要依據。透過了解相關法律原則與準備充足的證據,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不僅是法律上的較量,更是一份深沉的親情表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將是贏得監護權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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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見責任為提供完善的養育照護,但若未成年子女發生侵害他人權利時,需負擔賠償責任,在單獨監護的情況下,僅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擁有監護權的另一方則無需負責。因此,在爭取監護權前,應充分瞭解其中的責任與義務,避免僅將其視為一種權利而忽略相關的義務負擔。
未成年子女監護年齡是以民法§12規定的成年歲數為主,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件,將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且於2023年1月1日施行,因此目前年滿18歲即為成年,也就沒有監護權的問題。
監護權官司從提出訴訟到取得法院判決,需經歷親職教育課程、雙方調解、社工訪視及審理等程序,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需視案件複雜度及法院排程可能有所增減。以下針對監護權官司流程說明:
Step.1提出聲請:向法院提出酌定或改定監護權聲請
Step.2調解:法院調解並安排親職教育課程
Step.3社工訪視:社工訪視了解子女的生活環境
Step.4開庭:父母雙方當庭陳述、子女意願詢問
Step.5判決:法官根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通常監護權官司會與離婚訴訟一併審理,以下提供法院相關規費:
備註:若是離婚後單純扶養費官司,則要依非訟事件法§13規定來計算聲請費。
民法§1055V:「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當雙方離婚,或分居達6個月以上,非監護方可要求與未成年子女連繫、探望,也就是說即使未取得監護權、未支付扶養費,您還是擁有探視權利。但若是非監護方有酗酒或家暴等不當行為,監護方有權向法院要求更改探視方式或內容。
在監護權訴訟中,保護令可能對法院判決產生重大影響,因為法院會優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與安全。如果一方因家庭暴力、威脅或虐待行為被核發保護令,法官通常會認定該方不適合作為主要監護人,甚至可能限制其探視權,如要求監督探視或完全禁止接觸子女。此外,保護令可作為法院評估父母適任度的重要證據,影響監護權的歸屬與未來的變更申請。總體而言,保護令能有效保護受害方及子女,並可能成為法院判決監護權安排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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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層面來說,取得監護權並不表示監護人有權更改子女姓氏,若想要更改姓氏,則需要雙方書面約定,若對方不願簽訂書面同意書時,可以向法院訴請變更,法院會根據民法§1059V所列舉情況作出判決: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小提醒:小孩成年後,有一次自主變更姓氏的權利。
不一定,法官會根據多方角度進行判斷,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進行判決,若您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具備照護養育子女能力,是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參考上文爭取監護權8大原則)
這是不對的,不管是否擁有監護權,父母本具備就應盡扶養之責,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上記載支付金額,若是惡意不支付扶養費,對方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喔!
是有機會的,若對方取得監護權後,並未盡到子女保護照顧之義務,甚至是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發展之情節發生(如:酗酒、家暴),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除了須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原因外,須向法官主張自己擁有那些優勢,重新說服法官進行判決。
答案是肯定的,法官會根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進行判決,儘管法官有可能會將外遇方視為缺乏正確的道德觀念,但外遇並不代表無法養育照護子女,監護權是整體的綜合考量,會建議您向法官提出自己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以及對方不適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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